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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实验室(实训室)建设与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日期:2019-10-21 15:20:45  发布人:beplay手机登录  浏览量:1121

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实验室(实训室)建设与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实训室)建设,提高教学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保证实践教学需要,避免造成浪费和损失,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基本条件

1. 实验室(实训室)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

2)勤俭节约,注重效益,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

3)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项目,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4)实验室(实训室)建设、调整、撤消、合并必须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

5)不同院(部)、不同专业共同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明确专管、合理安排、共同使用;

6)实验室(实训室)建设既要满足实践教学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财力现状,按照轻重缓急,综合平衡,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建设。

2. 实验室(实训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正式设置实验室(实训室),必须有明确的建设计划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必须有比较饱和的实践教学人时数;

2)具有相应的实验仪器设备、实训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3)有相对稳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实验工作人员;

4)有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 凡新建实验室(实训室),应由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列出开设实验、实训项目,进行充分论证,拟定设备购置计划,填写“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

2. 凡需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必须经专家论证,如实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报告书”。

3. 增添或购置单件教学仪器设备,单台件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各二级学院(部)要填写“普通仪器设备购置申报书”,充分说明理由和必要性。

4. 申报书于每年10月下旬报教务处(科研处)。教务处(科研处)汇总初审后,提交学校专家组论证,经学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5. 经批准新建的实验室(实训室),各二级学院要提出筹建计划,积极组织筹建,聘任实验室主任,落实实验教师,制定规章制度。

6. 因专业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实训室),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交教务处(科研处),教务处(科研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实训室),其所属的房屋、仪器设备等财产由教务处(科研处)会同资产处统一调配。

7. 长期闲置或利用率很低的教学仪器设备,由教务处(科研处)会同资产处、实验中心共同组织有关专家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报学校批准。

三、仪器设备采购

1. 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家具验,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价值低、数量少的仪器设备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但必须进行市场调查,进行型号、性能、质量、价格的比较,择优采购。

2. 资产处拟定招标管理办法,负责拟定招标书、联系供货厂家和招投标的具体事务工作。

3. 学校成立由资产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4. 资产处根据招标委员会的意见,与中标单位具体商谈,签订订货合同,办理各种订货事项。

四、安装、验收、维修、报废

1. 仪器设备到校后,资产处会同档案室、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开箱验货,检查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附件、配件及各种资料。

2. 仪器设备验收后,资产处办理建帐、登记、建卡、入库手续,二级学院办理领用出库手续,落实专人负责。

3. 资产处会同二级学院、实验室(实训室)负责人组织供货方或其它人员安装仪器设备,并由供货方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调试和技术培训。经有关专家验收后,正式移交二级学院使用、管理。

4.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如发现非人为损坏或有质量问题,由资产处联系供货方修理或调换。

5. 教学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由实验室(实训室)负责,修理由资产处负责。

6. 仪器设备若报损或报废,应由二级学院写出书面报告,由资产处核查处理。

7. 若发生重大人身和仪器设备事故,由教务处(科研处)和资产处、保卫处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处理。

五、实验室(实训室)管理

1. 学校实验室(实训室)逐步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2. 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本院各专业实验室和实训室。

3. 实验室和实训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本实验室和实训室教学、设备、人员的管理。

4. 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实训室)根据工作需要,经二级学院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5. 新建实验室(实训室)一般应先由相近实验室或实训室管理,具备一定条件后,再独立建制。

6. 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对实验室和实训室教学工作检查、协调、指导;干部人事处负责核定编制和人员配备;资产处负责建立资账户产、资产清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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