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勤俭办学、突出特色和实验室的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在有能力且可节省经费的前提下,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研制、创新开发、改造,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指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任务,自行设计、加工(或委托)制造,面向学生实验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目的是用来新开实验项目或更新原有实验项目,使实验教学达到更高的水平。
第三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范围是:市场上难以采购到的非标准仪器设备或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机密性的仪器设备;市场上有供应,但价格昂贵,而自制能节约大量的仪器设备经费的仪器设备;有经费和技术支持,可产生重大的实验教学效益和特色,具有推广价值,可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原则,应优先考虑用于基础课及技术基础课的实验教学,以及直接面向学生的专业课实验教学,同时考虑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必须在三年以上。
第五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的方向是运用先进或独创的技术研制、制造仪器设备,自制设备应有助于增强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实验项目的创新和实验室开放;有助于实验教学质量达到更高的层次。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在研制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工作,编写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
1. 同类设备的市场调研情况。
2. 自制仪器设备与同类仪器设备的比较(功能、技术的先进性、价格、推广价值等),可产生的实验教学效益预测。
3. 经费预算及来源,经济合理性分析。
4. 按照正规的工程设计要求进行设计,编写技术说明书。
5. 设备安装环境条件分析和无公害分析(废气、废水、废液、噪音的处理)。
6. 建设周期和进度计划。
7. 项目负责人,技术开发、制造及维护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每学年第一季度,各实验室根据需要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立项申请表》(附件1),经教务处(科研处)审核,组织专家组论证后,报学校审定立项。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通过立项审批的项目列入学校年度教学实验室(实训室)建设项目计划,统一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计划时间抓紧实施,争取早出成果,早出效益。
第十条 当年第四季度,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向学校汇报进展情况。如不能按原计划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报告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
第十一条 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经费使用原则,超出经费使用范围和挪作它用,学校将取消该项目和经费的使用,并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的自制过程中,各二级院(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学校按照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和解决。
第四章 项目验收、鉴定和建账
第十三条 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并稳定运行半年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自制实验仪器设备鉴定书》(附件2),由教务处(科研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设备的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由资产处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入账价格按照实际使用的材料费和核定的制作费用来确定,同时做好产权界定及交接手续,建立自制设备技术档案。
第五章 项目成果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对已完成技术鉴定的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可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及水平的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素,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校实验教学、技术相关成果奖,并推荐参加更高级别的评奖。
第十六条 对于有推广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以扩大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自制仪器设备验收达不到设计要求和同类产品技术指标,或其它失职行为而使自制设备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